意大利的残疾问题
根据该条款 残疾 指的是那些由于意外损伤,或多或少影响到身体、精神和感官的人的个人状况,与正常人的概念有很大区别。
因此,当事者有 与社会环境互动的能力下降 和结果 不太自主 在进行日常身体活动时。
多年来,残疾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
长期以来,在意大利,人们根据两种定义来理解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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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定义残疾是需要医疗的生理和心理异常的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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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定义残疾是指由物理和社会环境造成的限制残疾人福祉的不利因素。
按照的设想世界卫生组织(WHO) 这两个定义都不充分,但它们应该相互结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残疾人的需求首先是找到一个合适的环境背景来减轻他或她的残疾。
然而,在意大利的规定中,残疾被固定在意大利宪法的两个条款中:
宪法》第3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社会尊严,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共和国有责任消除经济和社会性质的障碍,这些障碍通过限制公民的自由和平等,阻止所有工人有效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同一条款禁止'以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观点、个人和社会条件'进行区分。后者强烈肯定了每个人的公民权利,因此也肯定了残疾人的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凡无劳动能力和缺乏必要生活资料的公民,均有权获得生活费和社会援助"。因此,准补偿性援助,一旦证明穷困和无能力,向残疾人提供与其他人一样的生活、选择和参与的正确手段,才是公平的。